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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解读:外嫁女权益如何保障?

村民自治条例解读:外嫁女权益怎样保障? 外嫁女权益争议频发 “外嫁女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了吗?&#8…

村民自治条例解读:外嫁女权益怎样保障?

外嫁女权益争议频发

“外嫁女就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了吗?”这是很多农村女性面临的现实困境。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价格提升,围绕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村民待遇的纠纷日益增多。村民自治条例作为农村治理的重要依据,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出现”一刀切”剥夺外嫁女权益的情况。

从参考案例中可以看出,小若虽然婚后未迁出户口,却因村民自治条例中的条款被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种简单以”外嫁”为由否定村民待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村民自治条例又该怎样平衡自治与公平?

村民自治条例的适用范围

村民自治条例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自我调节、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依据。但自治不等于”随意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在参考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合作社以《合作社章程》剥夺小若及其女儿权益的行为,虽然符合村民自治条例程序,但违背了上位法灵魂。村民自治条例不能成为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挡箭牌”。

法院怎样认定外嫁女权益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考量三个关键影响:户籍关系、生活基础和法律权益。小若自出生起就在该村生活,户口从未迁出,且分有土地,完全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女儿作为婚生子女,依法享有随母落户的权利,天然也应享有村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难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应获得相应份额。村民自治条例中的排除性条款,不能对抗这一法律规定。

新法为外嫁女权益提供更强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一规定为外嫁女权益保障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村民自治条例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遵循这一规则,不能再以”外嫁”为由随意剥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平衡自治与公平的出路

村民自治是农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村委会在制定村民自治条例时,应当注意下面内容几点:

1. 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 建立合理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4. 完善救济渠道和争议解决机制

只有既尊重村民自治权利,又保障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外嫁女权益保障难题,考验着村民自治条例的公平性和包容性,也检验着农村法治建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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